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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聂利俊对李广福、孙凤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利俊,李广福,孙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财保3号申请人:聂利俊,男,1汉族,住辽源市。被申请人:李广福,男,汉族,住辽源市。被申请人:孙凤琴,女,汉族,住辽源市。申请人聂利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广福、孙凤琴的财产进行保全。辽源市佳诚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利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广福、孙凤琴12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聂利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关大力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