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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监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富七台河天吉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七台河天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监77号申请执行人:刘富,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天吉煤矿,住所地七台河市红旗镇太和村。法定代表人:鲍桂芝,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刘富依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天吉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同时刘富另有一起被执行案件为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查封了刘富部分房产,且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均查封了七台河天吉煤矿。申请执行人刘富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将本案指定到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至今未能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富依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天吉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判长  王欣厚审判员  郑雪松审判员  吴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