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明阳、马雪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明阳,马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李明阳,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雪飞,女,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明阳、马雪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特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明阳名下位于西安市××区朱雀大街××号房××套。现该套房产已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