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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1157号原告朱某,男,汉族,2016年5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叶素娟,女,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富,狮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凤霞,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不服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13日受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许海霞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盛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