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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XX与陕西省佳县晋剧团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陕西省佳县晋剧团,薛少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950号原告:XX(又名XX永),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佳县晋剧团员工,住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尚兵,男,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园,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佳县晋剧团,住所地:陕西佳芦镇西郊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艺,系佳县晋剧团团长。临时负责人:闫宁东,系佳县及剧团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刚,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薛少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榆阳区文工团员工,住榆林。本院在审理XX与陕西省佳县晋剧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5元,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承审 判 员  曹翠蓉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