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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康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某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河南省某某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旅行社关于康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某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064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