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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志向、罗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向,罗晖,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向,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晖,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张凯,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上诉人张志向因与被上诉人罗晖、原审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2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志向上诉称,其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宏益大厦B厅一直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张志向、张凯的住所地均为厦门市××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志向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思明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该项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志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