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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跃良与王绍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良,王绍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388号原告:王跃良,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绍勋,男,其他基本情况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跃良与被告王绍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王跃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跃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跃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茂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