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敢宇、闵宽浙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敢宇,闵宽浙,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复2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楼敢宇,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闵宽浙,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诸暨市。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5615158-2。法定代表人:杨迪灿,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楼敢宇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异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楼敢宇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付闵宽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在庭审中双方均辩称已结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在执行中,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提出以工程所在地滕州的房屋抵偿所欠工程款,终因抵偿要价太高而未果。该事实说明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由于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闵宽浙均未提供结清工程款的证据,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对闵宽浙承担的债务承担全额偿还责任。请求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异48号执行裁定,支持其对闵宽浙、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系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45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闵宽浙支付楼敢宇工程款524246元,并按约定从2014年6月份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偿付楼敢宇利息,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闵宽浙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楼敢宇承担连带责任。但判决未明确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付闵宽浙具体工程款数额。执行法院对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强制执行。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异48号执行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楼敢宇的复议申请,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异4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俞樟铃审 判 员 杨子超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