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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丰光锋与王入帅、范翠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光锋,王入帅,范翠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828号之一原告:丰光锋,男,199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王入帅,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范翠燕,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光锋诉被告王入帅、范翠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范翠燕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现被告已按照原告要求缴纳担保金5万元,被告王入帅、范翠燕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范翠燕名下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