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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332号原告:李志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雪微,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志财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审判员  李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