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位祥、陈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位祥,陈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4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位祥,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1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二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坤,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镇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五千元,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9月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1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位祥、陈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锁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位祥、陈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位祥、陈坤至丹阳市丹北镇滨江村邱某的暂住地,采用插片开锁手段入户盗窃,窃得被害人邱某人民币3400元、黄金手链、项链、转运珠、钻石饰品等(价值人民币12972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372元。案发后,被告人通过他人归还了部分赃款、赃物,尚有赃款人民币1600元及黄金转运珠一个未能归还。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位祥、陈坤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邱某的陈述,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位祥、陈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位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位祥、陈坤退出赃款人民币1600元及追缴赃物黄金转运珠一个,发还给被害人邱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眭琴琴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