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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确山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确山县人民政府,张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1726行初28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河南省确山县瓦岗镇。法定代表人张莉,任镇长职务。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河南省确山县未来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彭广峰,任县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某,确山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翟某,确山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张某英,女,194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董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确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某英林业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山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豫17行辖字第90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泌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宏芳、张某某、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孙建中、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翟某,第三人张某英的委托代理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原告张某申请的证人雷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主要内容为:该争议林地位于姚沟组北(省道S334公路北)砖厂北边面积约8亩地,四邻边界为北至雷庄,南至姚沟,西至张存才,东至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瓦岗镇人民政府有职权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镇政府作出如下决定:一、争议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二、其林地使用权属于张某英所有。张某不服,向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确政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原告张某诉称,一、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其提供的证据只是证人证言,没有分配林地的书面证据和分配图。二、确山县人民政府进行复议时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原告提供的瓦岗镇邢店村张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显示该林地使用权已经给了原告使用,复议机关对此没有采用也没有说明原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及确山县人民政府确政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确权该林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复印件;2、确政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3、瓦岗镇邢店村张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复印件四张;4、2016年4月18日确山县瓦岗镇邢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5、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刘某良、刘某宇、刘某进、王某英、刘某全、刘某英、赵某花、兰某枝、陈某庭、姚某喜、姚某杰、雷某柱、雷某)。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当庭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维持镇政府的决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张某英确权申请;2、立案调查处理呈批表;3、立案通知及送达回证;4、荒山开发承包合同;5、张某英、张存才身份证复印件;6、证人证言(刘某文等四人、刘某、王某)及邢店村委证明;7、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余某华、刘某英、张某才、刘某宇、刘某进);8、询问笔录(刘某进、张某才、尹某昌、刘某宇、张某、刘某良、张某英、余某华、蔡某强、田某喜);9、勘界现场笔录及示意图;10、调解笔录三份;11、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之间林地权属纠纷的调查报告;12、集体研究决定;13、《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及送达回证;14、确政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张某没有林权证且提供的瓦岗镇集体林权改革档案不能有效证明争议林地是张某的林地。瓦岗镇政府尊重客观事实,并且调查走访了相关群众(两次分山时队长与会计、参与人员、争议林地四邻),适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确权是正确的,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张某行政复议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2、《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3、荒山开发承包合同;4、确山县瓦岗镇邢店村委证明;5、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刘某全、王某英、刘某宇、刘某进、刘某英、雷某、雷某柱、姚某喜、陈某庭、姚某杰、王某、兰某枝、马某、董某俊);5、证人证言(刘某良);6、瓦岗镇邢店村张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复印件五张;7、复议立案审批表;8、送达回证;9、张某英身份证复印件;10、行政复议答辩书及身份证明、委托书;11、确山县瓦岗镇提供证据材料一组;12、确山县人民政府文件签发笺及复议审理意见;13、确政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相关法律条文。第三人张某英述称,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黄井兰)。经庭审质证,原告张某对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职权无异议,二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张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对彼此提交的部分证据有异议,本院根据认定的事实综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张某英向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就与张某发生争议的林地权属进行确权。同日,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2016年12月19日,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主要内容为:该争议林地位于姚沟组北(省道S334公路北)砖厂北边面积约8亩地,四邻边界为北至雷庄,南至姚沟,西至张某才,东至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瓦岗镇人民政府有职权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争议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二、其林地使用权属于张某英所有。张某不服,于2017年1月9日向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确政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张某不服,遂起诉来院形成诉讼。本院认为,一、被告确山县瓦岗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第三人张某英确权申请后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走访相关群众(参与分山时的队长与会计、参与人员、争议林地四邻),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瓦岗镇人民政府关于邢店村张庄组张某英与张某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瓦政[2016]11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受理原告张某复议申请后,依法启动复议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后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确政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关于原告提交的确山县瓦岗镇邢店村委会的证明不能确定其所证明的林地具体方位,无法确定该林地与争议林地系同一林地;关于原告提交的瓦岗镇邢店村张庄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复印件,其内容显示四至界限无接界人签名确认,且与客观调查结果不符,无法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张一峰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