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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美与西安市莲湖区路遥汽车维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路遥汽车维修中心,高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路遥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斜三路商运司院内。经营者:谢蕾,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筝,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美,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路遥汽车维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高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路遥汽车维修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郝海辉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靖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