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为四川省。被执行人尹某,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376号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黎 弦执行员 孟铭原执行员 张兴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永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