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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向阳,王智勇,慈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60号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1号楼1201-1204号。被申请人:潍坊信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第二居委会圣海路以南。被申请人:王向阳,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王智勇,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慈成华,女,汉族,1988年02月21日生,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潍坊信鼎仙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向阳、王智勇、慈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信鼎仙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向阳、王智勇、慈成华的银行账户存款60700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信鼎仙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向阳、王智勇、慈成华的银行账户存款60700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555元,由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坤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