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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福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新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7民辖终12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元,广州市福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元,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福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角山天后宫景区内)。法定代表人:朱华宇。委托代理人:谭国杰、胡展毅,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新元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5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新元上诉认为,其因湖南老家建房等原因,已于2015年下半年返回湖南省衡阳市老家常住至今,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即涉案商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