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强,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降河流镇宋屯村。申请执行人:夏立刚,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景县降河流镇宋屯村人,现住景县景州镇张戈候橡塑管业基地151号兰州编织金属软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强与被执行人夏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立刚自动履行51761.42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马志强51095元,结算执行费666.42元。本院(2017)冀1127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369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