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栾厚义与呼桂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厚义,呼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栾厚义,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呼桂芬,女,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厚义与被执行人呼桂芬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7440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900元款项利息(按判决计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540元款项利息(按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1236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762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