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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515刘俊逸与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逸,邱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5515号原告:刘俊逸,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邱健,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刘俊逸与被告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2月17日庭审时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俊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审 判 长  孙长磊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