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海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海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003号原告:武汉海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牟伦海,海源化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斌,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药业)。原告海源化工公司与被告惠生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海源化工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源化工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源化工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海源化工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