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291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陈旭平、王粉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陈旭平,王粉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9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1168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15号楼1-5层。负责人:李冬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平,女,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王粉林,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陈旭平、王粉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