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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名安申请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名安,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李名安,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新坊香溪源村。被执行人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地址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邮电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太平。李名安与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湘1081行审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名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玉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陈振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