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齐强玲与齐延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强玲,齐延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54号原告:齐强玲,女,199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宏兴,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裴祥全,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延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齐强玲与被告齐延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齐强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强玲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强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强玲负担。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齐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