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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邱艳与沈阳市沈河区宏达运输服务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艳,沈阳市沈河区宏达运输服务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16号原告:邱艳。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宏达运输服务站,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翰林路***号。原告邱艳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宏达运输服务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虹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