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德刚对周凤军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德刚,周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21号申请人:韩德刚,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油田员工。被申请人:周凤军,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韩德刚因与被申请人周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743平方米仓库;36.4平方米办公室;171.9平方米工业厂房;对被申请人拥有使用权共6481.87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德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德刚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建筑面积743平方米仓库用房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韩德刚所有建筑面积196平方米仓库用房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韩德刚所有,所在层数一层,建筑面积36.4平方米办公用房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韩德刚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建设街,所在层数一层,建筑面积171.9平方米工业厂房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韩德刚面积6481.87平方米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仍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冻结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