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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连生、赵鲁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连生,赵鲁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335号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连生,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赵鲁青,女,1965年4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连生、赵鲁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本息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8元,由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庆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