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郝小林、苏成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小林,苏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郝小林,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苏成文,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郝小林申请执行苏成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赣1025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苏成文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成文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艾佳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