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兆平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平,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平,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胜堂,孝感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国、董淑红,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兆平与被上诉人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兆平以将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兆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兆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兆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夏建红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