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1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金帅与韩宇、陈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帅,韩宇,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19号之四申请人张金帅,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韩宇,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陈琳,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张金帅诉韩宇、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2民终48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宇、陈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金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3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8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宇、陈琳名下的位于义马市千秋路友谊巷27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富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