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彩凤、郑卫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凤,郑卫杰,李松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54号之一申请人:李彩凤,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申请人:郑卫杰,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申请人:李松波,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莱西市水利局处工程款32万元,并由郑卫杰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莱西市紫荆城小区117号楼1单元602户房屋[鲁(2016)莱西市不动产权第0003093号]1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卫杰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松波在莱西市水利局处工程款32万元。二、查封郑卫杰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6)莱西市不动产权第0003093号位于莱西市紫荆城小区117号楼1单元602户楼房1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