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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2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仁华与万基明、曾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华,万基明,曾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286号之三原告:刘仁华,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万基明,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曾海红,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赣0702民初128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申请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刘仁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温文斐审判员  李 恒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