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彭绪球、原审被告赵瑞祥、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彭绪球,赵瑞祥,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涡阳县S307线南侧。负责人:邵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禹,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绪球,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赵瑞祥,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审被告: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李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钤阳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锦路,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友阳步行街40号。负责人:赵先华,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绪球、原审被告赵瑞祥、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0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菁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