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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67号罪犯方丹,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招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2年10个月26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方丹的减刑八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方丹的减刑八个月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方丹减刑八个月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撤回对罪犯方丹的减刑八个月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