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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建鹏与庆阳市居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鹏,庆阳市居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859号原告:梁建鹏,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宁,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系原告之妻。被告:庆阳市居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建鹏与被告庆阳市居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梁建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建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1740元,减半收取计5870元,由梁建鹏负担。审 判 长  苏丽萍审 判 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