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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0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罗向海,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女,1954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93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张某、陈某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随即限制其高消费,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社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请求公安协助进行了临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严格规范���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祖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