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巫文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巫文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诉讼代理人宋旭毅,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巫文传,绰号“老八子”,男,1970年5月20日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住安徽省广德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9月4日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日22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文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以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荣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的诉讼代理人宋旭毅、被告人巫文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17时许,在广德县邱某镇街道“乐而美”餐厅门口(民安路与鲁京路交叉口)被告人巫文传乘坐的轿车与吕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巫文传下车后即对吕某实施殴打,吕某的朋友邵某1下车使用手机拍摄被告人巫文传的行为时,被巫文传发现,后被告人巫文传将被害人邵某1打倒在地,并用脚猛踢邵某1的右腿部两次,致邵某1右胫骨内踝及右腓骨上段骨折。经广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吕某、巫某1、李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邵某1陈述,被告人巫文传的供述与辩解,广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文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以被告人巫文传殴打造成其轻伤为由,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巫文传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巫文传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讼诉原告人邵某1经济损失78456.53元(已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其中医疗费36055.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21天×20元/天)、营养费2412元(201天×12元/天)、护理费12060元(【6个月+21天】×60元/天)、误工费31135元(【6个月+21天】×4647元/月)、交通费1000元、器具费176元、财物损失5198元(手机维修费3198元、衣裤2000元)。被告人巫文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但一次性拿不出来,请求分期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17时许,在广德县邱某镇街道“乐而美”餐厅门口(民安路与鲁京路交叉口)被告人巫文传乘坐的轿车与吕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巫文传下车后即对吕某实施殴打,吕某的朋友邵某1下车使用手机拍摄被告人巫文传的行为时,被巫文传发现,后被告人巫文传将被害人邵某1打倒在地,并用脚猛踢邵某1的右腿部两次,致邵某1右胫骨内踝及右腓骨上段骨折。经广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邵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当日,被害人邵某1因伤到广德县中医院就诊,2015年6月22日转入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常州二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8日出院,2016年7月19日再次入南京医科大学常州二院行取内固定术,同年7月23日出院,共住院21天,花费医药费36055.03元,医疗机构建议休息6个月。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巫文传在案发现场被广德县公安局邱村派出所口头传唤至该所接受询问。2016年10月11日广德县公安局刑事传唤被告人巫文传到邱村派出所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巫文传赔偿了被害人邵某1人民币10000元的医疗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邵某1的妻子李某于2015年6月21日17时47分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待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出来后,于2016年10月11日以“巫文传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邵某1右腿膝盖和右脚踝处损伤照片及邵某1夫妻二人被损坏的手机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医院拍摄了被害人邵某1右腿膝盖和右脚踝处损伤照片及被损毁的手机照片。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从被害人妻子李某处调取了行车记录仪,并制作成光盘随案移送,并对制作光盘进行了说明。4、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巫文传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9月4日又因吸毒和提供毒品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5、户籍证明及正面免冠照片证实:被告人巫文传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其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6、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21日17时许,邱村派出所处置邱村街道“乐而美”门口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在案发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巫文传到派出所接受询问。2016年9月28日待被害人邵某1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出来后,10月11日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同日将巫文传书面传唤至邱某派出所接受讯问。7、收条证实:被告人巫文传于2015年6月22日支付给被害人邵某1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8、关于巫文传殴打他人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21日17时10分许,邱某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邱某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民警处警到达现场后,巫文传当着交警的面对对方驾驶员拳打脚踢,后被民警和群众拉开,随后巫文传被邱某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二)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五点左右,自己驾驶苏D×××××大众途观车从广德开车回常州,行驶至广德县邱某镇时,与一辆银色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就下车,对对方讲“你干什么?”,坐在银色小轿车上的一个人就下车了,对自己说了一句“你什么态度?”然后上来就对自己动手,自己说“你不要动手,有什么事情我们报警,由警察来处理”。坐在银色小轿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人对自己讲“我今天就是要对你动手”。后来自己的朋友上来劝架,和他说“有什么事情等警察来处理,你不要动手打人。”银色小轿车上下来的那个人看见自己朋友在那里讲话,又上去对自己朋友动手,将其中一人打倒在地,把另一个人打了几拳。当时有交警在现场,后劝阻无效报警。自己的左脸额被银色小轿车上下来的那个人打了好几拳。邵某1是被打自己的那个人打伤的,他被打倒在地后,又被对方踢了好几脚,腿部好像骨折了,无法站立,已经送到医院去了。林某脖子被打了几拳,自己老婆苏某的左手手指头受伤了。2、证人巫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五点多,自己开自己的皖P×××××轿车带着自己弟弟巫文传和朋友吴某2从邱某街道政府小区出来,准备去邱某街道大转盘附近饭店吃晚饭,车子开到邱某镇街道“乐而美”餐厅路口时,突然一辆白色越野车就冲过来将自己车子撞停了。巫文传下车后就过去找白色越野车驾驶员理论,那个驾驶员长的胖胖的,五十岁左右,他下车后问我们怎么开的车,当时巫文传就火了,因为对方开车将我们的车子撞了转了九十度的弯,巫文传的头还在车门上撞了个大包。听那驾驶员这么说,巫文传就开始和那个驾驶员推推搡搡的。对方是外地人,是开了两部越野车过来的,发生事故的是前面一部白色越野车,后面是一部蓝色大众越野车。当时巫文传和前面驾驶员推推搡搡时,后面蓝色越野车驾驶员也过来了,他过来像是拉偏架,专门维护胖胖的驾驶员,不一会后面车的驾驶员就离开到他车上去了,过了不到一分钟,自己看到他拿个手机在那拍照,这时巫文传就指着那个驾驶员叫他不要拍,并朝他身边走,自己也跟巫文传后面过去了,巫文传到那人跟前时,一把从后面搂住那人的脖子,从后面将那人摔倒在蓝色大众越野车车头前,那人倒地后,巫文传又接连了踢了他两脚,后来巫文传被他儿子还有另外几个人拉开了。后来交警队的李成林警官来了,那个胖胖的驾驶员就跟交警讲我们这边打人了,然后李警官就问我们是否发生打架,这时巫文传冲到胖胖驾驶员身前,问“谁打架的?”,李警官就问到底怎么回事,后巫文传说“就是我打的”。后来派出所也到了现场,简单登记后就把我们全带到派出所来了。巫文传将蓝色大众越野车驾驶员摔倒在地后,一共朝那人右小腿踹了两下,这两下踹的比较重,他的右腿骨折应该是那个时侯造成的。自己没动手打人。只是在巫文传打那个后面蓝色大众越野车驾驶员时,自己过去夺那人的手机,但自始至终自己都没夺到手机。巫文传的儿子全程都在拉他的父亲巫文传,自己朋友吴某2全程没有参与打人。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五点多钟,自己坐朋友巫某1的夏利轿车,准备到邱某农贸市场那边去吃饭,车子行驶到鲁京路十字路口时,在我们右方过来一辆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将我们的车撞停,后来白色大众越野车上的驾驶员下来,指着我们说“你们想干嘛?”然后巫文传就下车讲“你们想干嘛?你是想公了还是私了?公了我们就马上打110报警,私了我们就谈谈。”然后对方就讲报警。报警后,大众越野车驾驶员与巫文传发生争吵,巫文传动手打了大众越野车驾驶员。大众越野车驾驶员左脸部被打,人被打倒在地,具体伤势不清楚。4、证人巫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5点多,自己当时正在邱某街道“乐而美”餐厅里面喝茶,等自己朋友过来,后自己看见餐厅外面路口那里有不少人围着,还有吵架的声音,自己就出了餐厅准备去看看,到了路口自己就看见自己大爹和自己爸都在,并且自己大爹的小轿车右前方瘪了,自己看了之后就知道肯定是撞车了。后来自己钻进人群来到自己爸身边,这时自己父亲就往一个穿蓝色衣服戴眼镜男子身前冲,冲到那名男子跟前时,一把从后面掐住那人的脖子,然后用力将男子摔倒在地,后又对那男子身上踢了几脚,后来自己把他拉开了。自己为了防止自己爸再去打人,自己一直用身体将自己爸挡着,后来自己干脆将他往路边推,他一下子将自己推开,还骂了自己几句,还叫自己赶紧走,后来自己看他没继续打人了,就离开了。自己大爹巫某1没有动手打人,就是在自己爸打戴眼镜蓝色衣服男子时,他试图去抢那个男的手机,不过没抢到。现场除了自己爸巫文传参与打架,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自己丈夫邵某1和朋友吕某分别开了一辆车从宁国回常州,在下午5点钟左右路过邱村街道。当时吕某的车子在前面,邵某1开车跟在后面的。吕忠的车子开到邱村街道一个十字路口处时,和一辆安徽牌照的轿车发生了碰撞。吕某和他车上的坐的人及自己丈夫都下车了,吕某正在查看他车辆损坏的情况时,对方车辆上下来一个大块头男子,什么话也不说,就上前对吕某拳打脚踢(拳头打在吕某脸上,脚是往吕某腿上踢的),自己看到后就立即打电话报警。自己在打电话报警时,看到那个大块头的男子和另外一个夹公文包的男子,用手掐着自己丈夫邵某1的脖子,后又将邵某1摔倒在地上。自己丈夫倒在地上时,那个大块头男子上前用脚往自己丈夫的腰部、小腿上踢打了三、四次,当时场面很混乱。自己报警没一会,交警到现场,交警到场后,那个打人的大块头一直在说要私了交通事故的事情。自己告诉那个打人的大块头,你把人打了怎么能私了,对方那个大块头还准备上来打自己的,但是没打到。现场的交警在了解情况时,对方那个大块头男子还在追着吕某打,现场的交警无法制止,就让自己打110报警,自己报警后,那个大块头男子被一辆车接走了。之后吕某等人被带回派出所调查,自己将丈夫送到医院去治疗。自己丈夫邵某1被打倒在地起不来了,右脚脚踝处肿起来了,手臂和右脚上有多处擦伤;吕某被打后,吐出的口水是血水;另外一个朋友祝某手臂有多处擦伤。在这次冲突中,自己这方没人动手,自己和丈夫邵某1的手机被对方的人摔坏了屏幕(一部苹果5S,一部苹果6S)。6、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我们一行9人到安徽宁国市去玩,是开两辆车的,前面一辆车上两对夫妻是邵某1的朋友,自己和妻子及邵某1一家在后面车上,是邵某1开的车。大概下午5点多钟,在回常州的路上经过广德县邱村镇一个十字路口,前面那辆邵某1朋友开的车与一辆侧面开来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然后两辆车上的人下来了在理论,我们还在车上,后来看见对方车上下来的一个大个子动手打架了,先是用脚向邵某1的朋友(前面车驾驶员)踢了一脚,然后用拳头打他,旁边的人就拉架,自己和邵某1就下车了。下车之后前面打架的已经被拉开了,对方要求私了,邵某1的朋友没同意,双方又发生了矛盾,邵某1就用手机去拍那个人,那个人发现后就过来掐住邵某1的脖子,自己就赶紧上前拉,对方那个人块头比较大,一下子把自己和邵某1摔倒在地,自己倒地后就起来了,邵某1没起来,那个人又踹了邵某1几脚,后来被人拉开了,拉开之后邵某1就站不起来,自己扶他上车的。一会儿交警同志过来了,在询问情况的过程中,那个大个子又当着交警的面朝邵某1的朋友(前车驾驶员)脸上一拳,后来被交警制止了。在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邵某1和他朋友没还手,邵某1的脚受伤了,他那个开车的朋友脸上被打肿了。邵某1的手机是他在拍摄的时候被那个大个子打掉在地上的。7、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自己家和邵某1等几家朋友开车从宁国回常州。自己丈夫吕某开车在前面,邵某1开车跟在后面。下午5点多钟,自己丈夫吕某开车经过广德县邱某镇街道一个十字路口时,和一辆车牌照为皖P×××××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丈夫吕某就下车看了一下对方的车和自己车子损毁情况,并说了句“这是怎么了?”,这时对方小汽车上下来一个大块头的男子说“你撞了我的车,还说怎么了。”说过后,那个大块头就一拳打在自己丈夫吕某头上左边的太阳穴上,自己丈夫吕某被打后,和我们一起的一个朋友(林某)上来劝架,也被对方大块头打了一拳(拳头是打在林某头上的)。后面车上的邵某1拿着手机走到自己丈夫旁边拍摄自己丈夫被打的视频,对方那个大块头上前锁住邵某1的脖子和对方驾驶员一起将邵某1控制住了,这时我们这边的一个朋友上前劝架,那个大块头和对方驾驶员一起将邵某1和另外一个朋友摔倒在地上。邵某1摔倒时他手里的手机也摔在地上了。邵某1倒在地上时,对方大块头又上前用脚往邵某1的后背、腿上等部位踢打。没一会交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自己丈夫吕某就告诉交警,对方还打人的。对方那个大块头说“谁打你们的”,自己丈夫吕某指着那个大块头说“就是你打的。”那个大块头当着交警的面又上前用拳头往自己老公吕某脸上打了一拳,自己看到丈夫被打,自己就站在自己老公面前挡着并说对方不能打人,那个大块头又往自己老公头上打了几拳,其中一拳还打在自己的左手臂上,自己手里的伞也折断了。自己回头看了一下自己丈夫,看见自己丈夫双手抱着头,人好像要晕过去的样子。之后有两辆小车赶到现场,把打人的大块头接走了。邵某1的右脚踝肿了,身上有一些擦伤,吕某被打后说他头晕,嘴里有血泡,牙龈出血,还有一个朋友叫祝忠兴的身上有擦伤。邵某1和他妻子李某的手机在打架时被摔坏了。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我们一行九人开车从安徽宁国回江苏常州,我们一共驾乘两辆车,吕某夫妻和自己夫妻四人在前面一辆车上,是吕某驾驶的,其他五人在后面一辆车上,由邵某1开的。大约晚上五点多钟,车子行驶至广德县邱某镇路段的时候,经过一个十字路口,与一辆从侧面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之后车子停了下来。吕某和自己都下了车,吕某跑过那辆车那边问车上的人怎么了,对方那辆车上的人反问说你说怎么了。后来对方车上下来一个个子较高大块头的男子要求私了,吕某不愿意私了,说了没两句,对方那个男的就动手打吕某,用拳头朝他面部打,自己赶紧上前拉架,在拉架过程中,那个男的还一拳打在自己的右脸庞处。当时场面比较混乱,自己当时也有点蒙了。一会儿自己抬眼看的时侯,已经看见那个人掐着邵某1的脖子将邵某1摁在地上,当时邵某1的脸色非常难看,后来被邵某1同车的朋友拉开了,拉开的时候邵某1站不起来了,后来是被人扶上车的。过了几分钟,有交警同志过来了,交警来了之后就问吕某怎么回事,吕某说对方那个人打他,那个人态度嚣张,赖着说他没打,后来说火了,那个人说你讲我打你就打你,然后当着交警的面又朝吕某的脸上打了一拳,后来被拉开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打架的自己知道的就是对方那个高个子,自己这方没人还手和对方打。自己知道吕某脸被打肿了,邵某1的右脚受伤了,后来到医院才知道是一块骨头搞伤了。9、证人邵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自己一家人还有自己父亲邵某1的朋友坐两辆车从宁国回来,走到广德县邱某镇街道一路口时,自己父亲的朋友吕某开的车在前面走,和一辆白色小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发生了碰撞。自己父亲邵某1看见发生交通事故就停车了。自己看见对方车上下来三个男人,其中那个个子最高的男人拿脚踢了吕某一脚,这时自己父亲邵某1和车上的三个人都下车了,自己父亲见对方动手打吕某,他就拿自己的手机在那里拍那个高个子男人的行为,那个高个子男人就过来抢自己父亲的手机,当时就把自己父亲的手机打飞摔地上去了。后来那个高个子男人和对方出事故车的驾驶员一起掐住自己父亲的脖子,把自己父亲摁倒在地,拿脚踢自己的父亲,踢了几脚后就回到他们开的车边去了。过了一会交警来了,交警在处理事故时,那个高个子男人又动手打了吕某,后被吕某的老婆苏某等人拉开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自己父亲邵某1被对方两个人摁倒在地上打时,自己父亲的朋友祝某过去拉架,也被那两个人推倒在地。自己父亲邵某1的脚部被踢伤了身上多处被对方打了都有伤,吕某身上多处也被打伤了。自己父亲的手机被那个高个子男人摔坏了,自己母亲李某想拉架时,那个高个子男人把她的手机也摔坏了。10、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5点多钟的时侯,我们几个朋友开车回家的路上,经过广德县邱某镇街道一个路口时,自己乘坐的吕某开的车与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的交通事故。吕某就下车问对方驾驶员是怎么开车的,对方车上三个人中个子最高的男人跑过来就给吕某打了二拳,后来吕某的老婆苏某连忙劝他们不要打了。这时自己的朋友邵某1的车子也跟过来了,他看见吕某被打后,他下车拿起他的手机就在那拍对方动手的男子。后那名高个子男人和对方一个中等个子的人冲过去抢邵某1的手机,当时就把邵某1的手机摔掉在地上了,后他们把邵某1打倒了。过了一会交警就来了,吕某对交警说对方动手打了他们,那个高个子男人听后又跑过去动手打了吕某几拳,没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吕某和邵某1都是被打的,他们没还手,对方动手的人有两人,主要是那个高个子男人动手的,小个子男人没动手。邵某1身上多处受伤,脚部被打骨折了,他的伤是那个高个子男人和中等个子男人打的。邵某1的手机被摔坏了,邵某1妻子李某的手机也被那个高个子男人摔到地上摔坏了。11、证人巫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5点多,当时天下着雨,自己在饭店里突然听到外面路口“嘭”的一声,自己就出门站在门口看了一下,发现是两台白色的小汽车发生了碰撞。后来发生事故的双方都下车了,开始就在那吵。其中一方是“老巴子”和他兄弟巫某1,另一方的人自己不认识,一前一后开着两辆车,江苏牌照,发生碰撞的是前面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过了一会,自己看见“老巴子”冲向外地一个男的,也不知道为什么,“老巴子”到那人身前后就掐那人的脖子,一下把那个人摔倒了,后又朝那人身上踢了两脚,后来“老巴子”被周围的人拉开了。后自己店里来客人点菜吃饭,自己就回店里,后面发生的事情自己就不知道了。在现场只有“老巴子”一人参参与打架,巫某1没参与,他就站一旁,后来还拉架的,巫某2也没参与打人。(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1日自己和家人以及几个朋友开了两部越野车到安徽宁国游玩,返程时由于不认识路,于是打开车上的导航,开到广德县邱村镇邱村街道时,自己朋友吕某驾驶的白色大众途观汽车与当地的一辆车牌为皖P×××××白色轿车发生了事故,自己当时开着汽车紧随其后就停下来了。事故发生后,吕某就立马下车了,后当地那辆车子上下来几个人,一个高高胖胖的人从后排下来,他来到吕某面前朝吕某的腿部踢了一脚,于是自己就下车,看见那个胖子打了吕某一巴掌。后自己就拿出手机准备把事故现场拍一下,后被对方看见了,对方就过来先将自己的手机打掉在了地上。后那个胖子就将自己的脖子掐住,他朝自己右腿脚踝内侧踢了一脚,自己就倒在了地上,他又朝自己腰上踢了两脚,后自己朋友祝某将自己从地上扶到车上去了。自己在车上还看见那个胖子在打吕某。后警察就来了,将对方几个人带走了,自己被朋友送到广德县医院。自己全身多处受伤,主要伤势在右脚踝部,经过医生诊断,自己的右踝骨骨折,还有吕某受伤,其他几个朋友也有不同程度受伤。自己的骨折就是被那个胖子踢的,还有一个穿黑衣的人也动手了,行为不是很多,自己被殴打时没还手。自己和妻子的苹果手机都被那个胖子打坏了。(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巫文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自己和哥哥巫文毛还有朋友吴某2三人驾车从邱村街道政府门口准备到邱村大转盘去,车子是自己哥哥的(车牌照是皖P×××××)也是他驾驶的。走到邱某街道“乐而美”餐厅路口时,车子和一台白色的大众越野车发生了碰撞,自己从车子后排下来后就去找大众越野车驾驶员,还不等自己说话,对方一个胖胖的驾驶员就问我们是怎么开车的,自己心里就有气了,他开车将我们撞了,还来问我们怎么开车的,太没道理了。于是自己就踢了那个驾驶员一脚,后来旁边围观的人多,自己也没有打他了。双方就在那里吵(对方是外地人,一共开了两台车,发生事故的是前一辆车),讲了半天也讲不清。后来自己看见一个瘦瘦的穿蓝色短袖的戴眼镜男子(后一辆车的驾驶员)在拿手机拍自己,当时自己就来火了,自己就走过去抢他的手机,不让他拍自己,对方戴眼镜的人不让自己抢,抢夺的过程中,自己从那人身后用手勒住他的脖子,提膝撞向他的屁股,一下将那人摔倒在他的车前,后自己又朝那人腿上踢了两脚,后自己被他同行的人还有附近看热闹的人拉开了。不一会交警队的人来了,又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也来了,自己被带到派出所里。自己在现场殴打了两个人,一个是开车撞自己哥哥车子的驾驶员,另一个是拿手机拍自己的那个男的。自己哥哥没打人,他就是提醒自己有人在拿手机拍自己。(五)鉴定意见广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邵某1右胫骨内踝及右腓骨上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后,接警的民警对案发现场即广德县邱村镇邱村街道“乐而美”餐厅路口进行了勘查,客观反映了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情况。(七)辨认笔录1、吕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吕某辨认出巫文传就是殴打自己的男子。2、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辨认出巫文传就是将自己丈夫邵某1打伤的男子。(八)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证实:2015年6月21日下午5点多钟,邱某街道“乐而美”路口打人的视频记录经过。(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1、入院记录两份、出院记录二份、门诊病历、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邵某1在医院就诊情况以及医疗机构建议休息的时间。2、门诊收费票据13张证实:被害人邵某1受伤主要治疗发生的医药费。3、发某,4证实:手机维修费用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且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文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巫文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文传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文传的犯罪行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依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提出的经济损失:诉请的医疗费36055.53元,经本院核实,其医疗费发票载明的医疗费为36055.03元,故其医疗费应为36055.03元;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误工费31135元、器具费176元、手机维修费319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请的营养费2412元,因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其出院后需加强营养的诊断证明,故其营养费本院支持为21天×12元/天=420元;诉请的护理费12060元,因其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后需护理的证明,本院结合其伤情,酌情其第一次出院后需护理2个月,其诉请的60元/天的护理费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护理费本院支持为81天×60元/天=4860元;诉请的交通费1000元,本院结合本案实际,酌定支持400元为宜;诉请的衣裤2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计76664.03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尚应赔偿66664.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文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巫文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6664.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金华人民陪审员 宋邦龙人民陪审员 艾北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位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