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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芝新利与杨全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芝新利,杨全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芝新利,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8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杨全寿,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11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700号芝新利申请执行杨全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维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