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芝新利与杨全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芝新利,杨全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芝新利,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8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杨全寿,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11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700号芝新利申请执行杨全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维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