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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0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梅红与李向萍、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济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梅红,李向萍,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济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040号之二原告:申梅红,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萍,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双,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雨,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济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18.法定代表人:袁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山,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系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梅红诉被告李向萍、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梅红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梅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梅红撤回对被告李向萍、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梅红负担。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粟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