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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西中能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洋洋、闫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能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洋洋,闫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能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5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洋洋,女,1986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闫建荣,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95952部队飞行团机务大队机械师,住山西省交城县。本院在执行山西中能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洋洋、闫建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