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26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阳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6642号原告刘阳,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189号美罗城购物中心地下一层。原告刘阳与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郊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刘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