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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玉珍诉曲松滨寻衅滋事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马玉珍,女,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懋街**号。上诉人马玉珍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刑初36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判令被告人曲松滨犯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玉珍指控被告人犯侮辱罪、诽谤罪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马玉珍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马玉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