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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048号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新天地9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侠,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李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枣阳市丰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钱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孟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