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1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德喜、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德喜,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德喜,女,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实际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熊廷弼街45号3楼。法定代表人姚明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陶德喜与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5日权利人陶德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983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执行费28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因他案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161号“江南世家”项目商品房1套(备案号:夏150430444)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已被轮候查封。现因该商品房尚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不能��估、拍卖及处置。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 运 桥审判员 曹 政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