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抗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晓辉、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晓辉,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江海湾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抗17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晓辉(XULAWRENCE),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澳大利亚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海门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江海湾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海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内。法定代表人:徐·劳伦斯,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徐晓辉因与被申诉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江海湾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复查(2016)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晓力代理审判员 梁 颖代理审判员 王 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梦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