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晓容与李学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容,李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容,女,生于1948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李雪芬,女,生于1953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徐晓容申请执行李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60000元,负担执行费8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雪芬的银行账户在本院另案中被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从2017年6月起,对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在预留基本生活费之后,剩余款项每人每月分配1000元的执行协议。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