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建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建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50号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机场港区空港五路。法定代表人:邢尧,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体,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高永汉人民陪审员 张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