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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恢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恢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康,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西安某某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4月5日,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同时向本院账户转款11661元整,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683元整。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案款48423元整发放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剩余2921元退还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鲁思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