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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某1,王某某,姜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240号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黎传武,机构代码:91341100327946914D。被申请人:姜某1,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姜某2,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姜某1、王某某、姜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某2银行账号10004040040210000000032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某2银行账号10004040040210000000032,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