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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玉全诉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全,张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814号原告:温玉全,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流井。委托代理人:黄强,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英,女,1985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玉全诉被告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玉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玉全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全撤回对被告张建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00元,由原告温玉全负担。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