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玉全诉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全,张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814号原告:温玉全,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流井。委托代理人:黄强,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英,女,1985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玉全诉被告张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玉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玉全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全撤回对被告张建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00元,由原告温玉全负担。审判员 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蓓 关注公众号“”